三中说法丨谁动了孩子的残疾赔偿金?
市三中法院《法官说法》栏目改版啦!为让法院说法栏目更有辨识度和本院特色,现将原来的《法官说法》栏目更改为《三中说法》,将继续为大家推出更多优质的、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,希望通过一系列普法活动,提升全民法治意识,推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实施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以司法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!
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属于专属财产,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,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不得私自占用。当专属财产受到侵害时,人民法院应当准确认定案件事实,结合法理情理和社会经验,对未成年人的专属权益予以充分保障。
No.1
基本案情
2013年出生的小张系大张与冷某的女儿,大张为郭某、老张的长子。小张3岁时意外伤残,于2016年9月13日获赔一笔残疾赔偿金。该笔赔偿金由小张的母亲冷某管理,同年9月18日,郭某、老张因经营需要向小张借款,并出具欠条一张,载明“今借到小张残疾补助金贰拾伍万元正(250000元),月利息壹分,每月利息2500元,借款周期壹年,到期归还本金。欠款人:郭某 老张。同日,该笔借款转账至大张的银行账户。大张与冷某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。借款到期后,郭某、老张、大张未归还借款及利息。2022年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大张、老张、郭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No.2
法院裁判
一审中,郭某、老张认可欠条签字的真实性,但否认收到借款。辩称署名时为空白纸张,借条内容为后期书写。冷某称,欠条内容由大张代写后,郭某、老张签名,借款由大张收取。大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。
一审法院认为,小张所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债务人(即郭某、老张)约定将欠条项下的借款支付给大张,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大张之间存在25万元借款的合意,在大张、老张、郭某未追认的情形下,小张应承担不利后果。综上,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。小张不服,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虽然小张未向郭某、老张转账支付款项,但鉴于大张系郭某、老张之子,双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,且小张向大张转账款项是在出具欠条当天,转账金额与欠条所记载金额刚好吻合,应认定小张根据郭某、老张指示向大张转账支付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。同时,在小张与大张的另一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,已认定大张作为借款人向小张借款的事实成立,因此,作为同样与小张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郭某、老张向小张借款,符合情理。债权凭证是认定借贷主体的重要依据,因小张举示的欠条载明的欠款人系郭某、老张,不包括大张,故应认定郭某、老张是借款人。综上,判决撤销原判,改判郭某、老张返还小张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No.3
三中说法
残疾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,具有专属性。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专款专用于未成年人的养育与成长。法定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残疾赔偿金时,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目的,极尽审慎管理义务。当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出借给他人发生纠纷时,司法应当体现温良的社会价值观,权衡各方利益,作出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。
同时,家庭成员之间更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,互帮互助渡过难关。尊老爱幼、互助互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不应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索。意外事故已经给未成年人造成过一次生理创伤,若未成年人的“伤残赔偿金”不能得到法律保障,势必给未成年人造成第二次伤害。本案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和庭审陈述,结合社会生活经验,作出价值判断,依法改判支持了残疾未成年人的诉讼请求,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文/郭玉梅 罗茂路 沈璞
编辑 校对/陈柳汐 范辉
审核/刘继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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